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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華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整改通知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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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22-08-24 11:56作者:吉林會計來源:吉林省財政廳

吉林華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:

根據舉報人對吉林華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386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421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447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528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593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594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662號)、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782號)的舉報,我廳派出檢查組進行核查,針對發現的問題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規定,現對你公司下達整改通知書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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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

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,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

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594號)

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時間早于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,不符合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—計劃審計工作》第六條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:(一)按照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—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》的規定,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,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;(二)按照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—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》的規定,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(包括評價遵守獨立性要求)的情況;(三)按照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—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》的規定,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意見”的規定。

以上所述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第二十一條“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,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”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7號)第六十條“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的要求,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,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,形成審計意見,出具審計報告,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,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”的規定。

(二)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,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

業務復核核對表項目負責經理復核與項目負責人復核是同一人,無復核時間,涉及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386號、第421號、第447號、第528號、第593號、第594號、第662號、第782號)。不符合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—審計工作底稿》第十一條“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、時間安排和范圍時,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:……(三)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”的規定。

以上所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第二十一條“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,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”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7號)第六十條“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的要求,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,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,形成審計意見,出具審計報告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…(五)未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,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”的規定。

(三)未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

項目組成員未簽署獨立性聲明,涉及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386號、第421號、第447號、第528號、第593號、第594號、第662號、第782號)。不符合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—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》第二十八條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遵守獨立性要求的情況,包括記錄形成的結論,以及為形成結論而溝通的主要內容”的規定。

以上所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第二十一條“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,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”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7號)第六十條“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的要求,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,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,形成審計意見,出具審計報告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…(六)未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”的規定。

(四)違反執業準則、規則的其他行為

管理層聲明書財務負責人未簽名,涉及《專項審計報告》(吉華信專審字〔2021〕第386號、第421號、第447號、第528號、第593號、第594號、第662號、第782號)。不符合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—書面聲明》第五條“書面聲明,是指管理層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書面陳述,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審計證據”的規定。

以上所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第二十一條“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,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”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7號)第六十條“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準則、規則的要求,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,

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,形成審計意見,出具審計報告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…(七)違反執業準則、規則的其他行為”的規定。

二、處理意見

根據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7號)第六十三條和《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規程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我廳責令你公司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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